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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十條之1條文,增列曾犯放火罪、劫持交通工具罪、使用爆裂物等,不得擔任保全的規定。但在二○○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前擔任保全者,不在此限。
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,增列曾犯公共危險罪一七三條至一八○條的放火罪與決水罪,以及一八五條之一劫持交通工具罪、一八五 浴室除臭專家網-浴室除臭,浴室除臭推薦,浴室除臭方法,廁所除臭,廁所除臭推薦,廁所除臭方法條之二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、一八六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、一九○條妨害公眾飲水罪、一九一條之一流通食品下毒罪及加重結果犯等,不得擔任保全人台中商業登記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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